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
发布时间:2019-08-22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的通知
湘经信发〔2019〕4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中型工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我委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 —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向和《长沙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的重点产业领域为布局重点,按照外引内联、立足优势、整合资源、系统建设的思路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形成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支撑的多层次、网络化制造业创新体系。到2022年建成15家左右覆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力争创建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组建基本条件。
1.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
2.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在本领域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经济实力和高端研发人才,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有较强的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创新中心股权结构合理,包括3家及以上本领域市内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等优质创新资源。
4.创新中心的股东单位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等入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5.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联盟成员覆盖本领域大部分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二)运行要求。
1.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2.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股东投资应满足中心基本运行需要,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3.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人才担任主任;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应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其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4.创新中心应切实发挥行业技术引领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技术规划,组织本领域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5.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6.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信息交流、设备利用等方面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三)申报要求。
1.材料编制。达到组建条件及运行要求的创新中心编制报送《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1)、《长沙市XX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报告》(附件2)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
2.申报受理。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全年接受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可向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3.组织认定。市经济信息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包括来自经济、技术、管理、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论证、现场核查、综合评估后确定创新中心拟认定名单,报委党组会审定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经济信息委予以发文批复和授牌;对有异议的,启动复查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4.考核评估。对于已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相关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对创新中心研发经费的支持。
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当年起,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其建设运行情况,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高于2000万元的研发补助支持;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根据其建设运行情况,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研发补助支持。市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择优予以重点研发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中心所在区(县)积极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创新中心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
鼓励创新中心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力度,对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技术装备优先纳入《长沙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助政策支持应用推广;对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牵头的、技术成果在湘转化成效明显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补贴;对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牵头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奖励。
(三)加大对创新中心开展创新活动的支持。
鼓励创新中心整合利用高端创新资源,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创新活动,融入全球产业创新链。对其到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建研发机构给予研发补助;对其加入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全球著名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等创新组织产生的会员费给予补贴;对创新中心牵头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优先认定为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给予奖励。
(四)加大对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的支持。
鼓励创新中心加强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在合作开展项目研究的同时,共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复合人才。支持其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推动落实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分红、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鼓励创新中心经常举办产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活动。
(五)加大对创新中心的融资支持。
鼓励创新中心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大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创新中心获得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